一、依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 定,公務人員因「現職機關」所在地與 3 足歲以下子女實際 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,為親自養育子女,於 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 上,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「其他機關」服務,不 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。 二、考量實務上,部分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轄下設施,且其所 在地點與機關所在地並非位於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,基 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,係為營造養育子 女之友善職場環境,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職場與家庭,因 此,該條項有關「現職機關」及擬調任「其他機關」之所在地,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 所所在地,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 市、縣(市),並應檢附具體證明,以符實際。
本校午餐
2025-12-07
午餐
資訊
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及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、大豆、魚類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