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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 黃思穎 - 行政公告 | 2025-11-07 | 點閱數: 42
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4 年 10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會)114 年 9 月 30 日陸法字第 1140401146 號辦理,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查本府前於本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557027 號函及本年 9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141289857 號函(均諒達),請各機關轉知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。

三、復查本府業以本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(諒達)轉行政院本年 9 月 22 日函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,請各機關(構)學校加強宣導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。
四、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,請各一級機關加強宣導,並督導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熟稔相關法規,避免發生延遲通報,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。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,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,並依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(含非因公)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(轉)期程表」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。
(二)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「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( WebHR )」報送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名冊資料。
(三)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),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、或初任、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,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,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。

五、為利各機關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,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「公務員赴陸專區/Q&A(https://www.mac.gov.tw/CSGTC/News.aspx?n=CEE979ACE3148043&sms=CF6C48CEFB93A5EE),請併同轉知所屬機關學校參考運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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